辉县市盐业管理局盐政管理制度

  一、盐政执法人员学习、宣传制度
  1、盐政科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律、法规、政治理论学习及盐业法规宣传工作,提高其政治思想觉悟及业务能力。学习时间每月不得少于10小时,执法人员应自觉进行自学,提高自身业务素质。
  2、盐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《行政处罚法》、《行政复议法》、《国家赔偿法》、《行政诉讼法》、《刑法》、盐业“三条例一办法”等法律、法规,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。
  3、积极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。
  4、将盐业法规宣传工作纳入全局的重要日程,形成制度化、经常化。
  5、盐政执法人员要以盐政稽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方式,重点宣传食盐专营与普及碘盐的重要性、长期性、坚巨性,宣传国家盐业法规政策,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。

  二、盐政执法统计制度
  1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、法规,遵守统计工作纪律,严守统计秘密。
  2、盐政科负责执法统计工作,设专职统计员,负责收集、整理执法统计资料。
  3、按照各种执法统计报表(月报表、季报表、临时报表)的要求,及时、准确地编制报表,按时上报。
  4、妥善保管各种执法统计资料,以备随时查阅。
  5、认真作好统计分析,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。

  三、盐政执法人员办案制度
  1、盐政执法人员应遵循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的原则,坚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为准绳,秉公办案,不徇私情。
  2、盐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,应两人以上同行,着装整齐,主动向被检查、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,不准玩忽职守,侵犯群众利益。
  3、盐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罚时,必须向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受的陈述权、申辩权等项权利,严格按照法定程度办案,按《行政处罚法》行使权利。
  4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,无特殊原因不得代收罚款,代收罚款时,应当请当事人写明代收原因,返回单位后当日可次日将罚款缴至代收银行,坚决不准违法实施处罚或收取费用。
  5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为举报盐业违法案件的单位和个人保密,对案件的处理保密,对被查阅复制的文件、资料保密。

  四、盐政执法人员及盐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度
  1、每年底对盐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、考核、审查、将考核、审查不合格的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辞退。
  2、新加入盐政执法队伍的人员,要及时组织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和盐业法规、政策,通过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,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能上岗。
  3、盐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,证件不得转借他人,证件丢失的,要及时上报上级盐政执法机构及政府法制部门,并登报声明。
  4、调离、退休或因其它原因不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,执法证件要及时收回,由盐政科统一保管。
  5、按时审验执法证件。

  五、盐政管理工作报告制度
  1、盐政科应于每年6月份对本部门的盐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半年总结,并对书面材料于6月底前上报局办公室及上级盐政执法机构。
  2、盐政科应于每年12月份,对本部门的年度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,并于12月底前将书面材料上报局办公室及上级盐政执法机构。
  3、盐政科应于重大活动(活动月、打假月、集中整顿情况等)结束后,进行检查总结,并将活动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办公室及上级盐政执法机构。
  4、盐政科负责盐政管理信息的收集、整理、上报工作。
  5、报告的内容:(1)法律、法规的宣传执行情况;(2)盐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;(3)盐业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;(4)盐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(5)今后的打算和措施;(6)盐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;(7)执法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。

  六、大案要案上报备案制度
  1、按省、市盐业管理局盐业违法案件大小等级的划定范围,划定盐业违法案件的大小等级。
  2、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查处较大案件、大案要案时,要在案发地做好案件的现场勘验和调查等工作。
  3、查处的大案要案应于当日、次日,电话或传真上报上级盐政执法机构,同时写出案件的拟处理意见3日内上报。
  4、较大案件、大案要案结案后,将案件卷宗复印件上报上级盐政执法机构备案。

  七、盐业案件处理公开制度
  1、盐业案件处理应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增加透明度,主动接受政府部门、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团体、人民群众监督。
  2、盐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,必须经盐政科科长 批准,两人以上同行,不得私自进行检查。
  3、发现案件时,由盐政科科长指定案件承办人,承办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。
  4、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按照程序进行立案,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,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,报科长进行审查。
  5、案件处理完毕后,承办人应及时写出结案报告立卷归档,并将整个处理过程在公开栏中公布,以便群众监督。

  八、盐业行政错案追究制度
  1、盐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,应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、《国家赔偿法》有关规定,实行错案追究、责任自负和连带责任相结合的原则。
  2、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、徇私枉法造成公民、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,或逃避处罚的,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,科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责任。
  3、案件承办人的领导利用职权,命令、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,造成错案,错案责任由指使人负责,承办人负连带责任。
  4、案件承办人因玩忽职守或业务水平不高,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运用法律、法规不当出现错误,致使错案发生的,由案件承办人负责,科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九、工业盐、肠衣盐、大包精盐管理备案制度
  1、特种用盐核准制度。凡需特种用盐的单位或个人,须向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由盐政科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验,根据其生产规模和用途,核实盐种、用盐量,办理特种用盐许可证后,凭证供货。
  2、严格特种用盐计划申报制度。用盐单位应按季(月)向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盐计划,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,由盐业公司统一供应,严禁私自购销。
  3、盐政监督制度。特种用盐计划核定后,盐业公司须将供应情况报主管局长及盐政科备案,由盐政科监督实施,各用盐单位如有追加计划,须写出书面申请,讲明理由,报盐政科审定。
  4、必须建立各特种用盐用户档案及销售台帐,随时掌握用量变化,加强对特种盐流向监督检查。
  5、特种用盐必须直供到户,跟踪销售,并实行定点、定量、定厂、定人负责制度,保证特种盐全部用于正常生产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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